《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可以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进行补充协议,如果代理人的越权行为造成了第三方损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可以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进行补充协议,如果代理人的越权行为造成了第三方损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