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责发生制原则。
(1)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基础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
(2)是指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3)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
2、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会计原则之一,亦称配合原则。
(1)支出范围的配比。企业日常发生的各种支出,应根据其性质及用途与其相应的资金来源相匹配并得到补偿,支出与收入相比较,确定经营成果。例如,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应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关的营业外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应分别从利润及各种专用基金中得到补偿。
(2)支出时间的配比。一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应该归属于当期产品的成本,则应计入当期的生产、销售成本之中;如果是不应归属于当期产品的费用支出,则即使已经发生或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如果有些费用,即使还没有发生或支付、但应当计入当期产品成本,也应由本期成本负担。
3、关系。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以企业的收益或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按照归属期确定本期收益或费用的一种方法。配比原则是以企业根据当期已取得的收入与取得这些收入所发生的费用相配合,通过两者的差额来确定本期利润或亏损数额的一种方法。两者均以持续经营和会计期间为基本前提。
扩展资料:
配比原则方式与含义
收入与费用之间的配比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收入与费用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直接配比;二是根据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进行间接配比。
据此,配比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某产品的收入必须与该产品的耗费相匹配;
(2)某会计期间的收入必须与该期间的耗费相匹配;
(3)某部门的收入必须与该部门的耗费相匹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配比原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
权责发生制原则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配比原则定义:
配比原则又叫做支出确认原则,是指企业必须记录由于创造收入所产生的费用。
关系:
都属于会计公认原则。
都要求会计信息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为依据。
都是由权威性的机构制定的。
功能基本一致,都是企业制定会计账目的选择方案之一,具体选择那个由企业的需求决定。
扩展资料:
支出范围的配比:
企业日常发生的各种支出,应根据其性质及用途与其相应的资金来源相匹配并得到补偿,支出与收入相比较,确定经营成果。例如,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应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关的营业外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应分别从利润及各种专用基金中得到补偿。
支出时间的配比:
一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应该归属于当期产品的成本,则应计入当期的生产、销售成本之中;如果是不应归属于当期产品的费用支出,则即使已经发生或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如果有些费用,即使还没有发生或支付、但应当计入当期产品成本,也应由本期成本负担。
扩展链接:会计原则-百度百科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配比原则: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
配比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与权责发生制共同作用来确定本期损益,最终受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两个前提的制约。收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收账时确定,与之相配比的费用成本就是为取得该项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必考虑费用是否已经以现金付出。即会计主体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各期的收入费用进行核算,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算出的费用并非全部都是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只有按照配比原则确定的与本期收入或产品收入相对应的费用才是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