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物权上是物权法定之原则,我国在房地产这个方面,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登记在谁名下,那么法律上面就承认这个房产是属于谁的。也就是说目前从法律上面来讲,这个房子属于你说看到的房地产证上的人的。
除非这里面有恶意串通,如果没有,那么肯定的讲,产权归属于房地产证上的人。
你呢,可以采取解决有:
1、如果可以协商,那么你可以主张,返还房款,并且要求赔偿损失,如利息损失、或者你们有约定违约金,支付违约金。
2、如果不能协商,那么只有起诉,要求返还房款,并且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一般来说不能要求房产归属于你。
一楼的同志,在我的印象中,房产这个问题不适用善意取得,即便目前的产权所有人知道之前你已经交款买了这个房子,但是从法律上面来说,房子产权并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之前的产权所有人依然可以将房产卖给其他人,这个就是现在存在的很多一房多卖的问题,一房多买每份合同都是成立且生效的,这个就是出卖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如果房产这个方面存在善意取得,那么市场就绝对混乱了,所以一楼的同志将善意取得提出来,将楼主的思维扰乱了。
3、如果目前房地产证的名字依然是出卖给你的人的名字,你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出卖人将房产过户至你名下。那么出卖人对你就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他承担的仅仅是过户的义务了。因为对于你来说,如果房产过户了,出卖人就没有任何违约。哪怕他跟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也跟你没有关系。
对方后两次的买卖属于无权处分,所以房子还是你的,但是如果房子的产权已经在登记,那么因为适用的是善意取得,所以房子不是你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还要看你和前房东的公证是在什么时间。那么现在的登记在册又是什么时间发生的事情。一般来讲在上海是不会出现这种事情的。你所签的交易合同是没有在房产局登记的。
如对方已经将房屋登记了,你只能起诉房主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