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否则可视为违反劳动法辞退,要求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一个月工资。
你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之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可以,但是公司没有给你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通知书,所以你需要继续上班,即便公司不给你安排事情干,每天去了喝水看报纸也可以,到发工资的时候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就可以了
一、如果生产的产品经确认,确实对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案例具有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
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保护,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你可以拿着相关资料如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你提供资料,你有两个有利条件,第一,试用期只是口头协议,只要你不承认,那就是由公司提出证据,证据提出相对困难,那试用期视为不存在;第二,公司辞退你的时候并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通知书,有过错。基本你去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劳动赔偿,胜诉的几率很大,费用如何计算,可以咨询律师。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