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应当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也就说仲裁裁决书应当在60天内下达。但是,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会超过30天。
二、1、可以。
2、可以。
3、可以。
4、不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可以。
6、不行。虽然过去劳动部有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没明确这一项。
7、仲裁 根据双方责任确定,不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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