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开办费是如何界定期间的?

2025-01-07 17: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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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开办费即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但该通知执行后,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国税局在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复中,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可以做这样的理解: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计入开办费。

回答2:

从筹建到达到可营业状态为止,就是可以正常营业为止。

从筹建到开第一张建安发票为止还是从筹建到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止?——都不是的。

可以正常营业和开始正常营业是两码事

建筑施工企业的可以正常营业,是指各方面准备就绪,达到可以参入竞标和施工的状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