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4、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的 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的 是: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可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