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打一个人算不算聚众斗殴?

2024-11-02 1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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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聚集四人对人一进行殴打的,是属于聚众斗殴的情节,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扩展资料

案例:

今年8月底,盘龙分局金星派出所接报警称,辖区江东丽景园2号门门口发生打架,人数较多且有人员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受伤男子一名,经民警核实该男子姓朱,系一地产中介员工,民警随即帮其联系120到场救治。

民警通过对现场走访调查后得知,事件系2015年8月21日游某与同行业人员董某因争抢客户发生肢体冲突,闹至金星派出所,两人都是从事房屋中介工作,隶属不同的两家公司。派出所为双方组织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当事人自称被打伤,派出所让当事人前往医院看伤。

8月28日16时左右,董某到游某所在的中介地产公司找其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董某还打电话邀约陈某某前来帮忙,陈某某又邀约几名男子应邀到达董某所在现场。

随后在讨要过程中,陈某某等人便与游某及其同事朱某某发生打斗,并用U型锁等器械将游某及其同事朱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朱某某伤情为重伤。

案发后,金星派出所开展相关工作后,分别于案发当日在江东丽景园东路抓获涉案嫌疑人董某(男,大理人);于8月29日在罗丈村抓获嫌疑人王某某(男,河南人);于9月1日在盘龙区双龙乡东大村抓获嫌疑人陈某某(男,镇雄人)。另一嫌疑人李某(男,云南西畴县人)迫于压力于9月2日到金星所投案自首。

目前,四名涉案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在此,警方郑重提示,经营过程中,行业人员需依规依法开展经营,遇事冷静,三思而行,切莫采取过激手段解决,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的同时触犯法律而受制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昆明两房屋中介因争抢客户聚众斗殴 四人被刑拘

回答2:

如果受害人确实没有造成什么伤害,你们也没有其他应受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未成年人对讲,一般情况应以教育为主,但可以治安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