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法院应该如何执行?有何法律依据?

关键是有无相关法律条文作依据?
2024-11-24 01: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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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执行的话先看有无抵押权,如果没有那就按比例来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扩展资料: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人债务人

回答2: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的,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院应当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债务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到法院的分配程序中。一般按债权比例分配所执行的财产。
  2、债务人是法人,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获得清偿。
  3、债务是法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破产程序进行分配(一般按债权比例分配)。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回答3:

得分情况了。如果债权人都是一般债权人,那么就按债券的顺序偿还。如果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当时是对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先清偿。
如果都是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又分很多情况。
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宣布破产了,又分很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