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了在执行案件中,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连带责任承担的主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分支机构(分公司)和总公司属于隶属关系而不是平等的主体,因此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清偿责任。
肯定要负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