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法律方面主要是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但是最为主要的是行政方面的规定,建议关注国务院发布的一些规定通知之类的,这些才是土地承包法律实践中的实际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