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8级工伤赔偿标准

2024-11-25 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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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及相关法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杭州,部分适用浙江。
一、工伤治疗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为职工工伤住院治疗(包括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超过平常开支水平的,对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补偿的费用。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交通食宿费标准
1. 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
2. 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
依据“杭政函〔2011〕99号”
三、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四、停工留薪工资
职工由于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复发的,继续享受。
五、护理费用
①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以病假证明的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为准。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浙江2011年起标准为每人每月2554.17元。
浙江2012年起标准为每人每月2977.58元
②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浙江2011年起3个不同等级标准分别为1277.08元/月、1021.67元/月和766.25元/月。
浙江2012年起3个不同等级标准分别为1488.79元/月、1191.03元/月和893.27元/月。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资差额部分的损失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浙江八级伤残的,支付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1年起标准为17879.17元(30650÷12×7)
2012年起标准为20843.08元(35731÷12×7)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八级伤残的,支付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1年起标准为17879.17元(30650÷12×7)
2012年起标准为20843.08元(35731÷12×7)
九、伤残鉴定费
依据“浙价费〔2001〕159号”规定省级伤残劳动鉴定为320元/人次,市级为300元/人次,县级为280元/人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