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姚某于去年离婚,法院判决我们的孩子贝贝随其父姚某生活。刚离婚时,姚某还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让我定期探望孩子。但我再婚后,姚某便不准许我再探望了。他说,只要我把贝贝的生活费定期交给他就行了。因为我已经有了新家庭,再让孩子与我接触,对孩子是种伤害。虽经多次交涉,他还是不答应让我探望。每一次我去看孩子时,他都百般阻挠并辱骂我。我买给贝贝的衣服、食品也被他扔掉。前一段时间听人说《婚姻法》修改后对子女探望权问题有了新规定。请问:法院能将孩子强制执行交给我探望吗?
读者:卢慧子
卢慧子同志:
来信收悉,谨答复如下:正如你来信所说,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子女探望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对子女的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8条就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无论一方或双方是否再婚,血缘关系依然存在,父母双方经常探望子女不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且对子女的成长和心理的安慰也是有益的,更是人之常情。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对此协商解决,对父母、对子女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但如不能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来作出判决。但它与一般的强制执行是不同的。对你来信提出的能否将孩子直接执行给你探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你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姚某若不能很好地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这里的强制执行并不是你理解的将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对姚某拒不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从而让你实现探望权。律师:张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