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到期后,原劳动合同如无变更,则视为合同到期,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至于补偿问题,如用人单位以不低于上期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续约而劳动者不予续约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但劳动部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不能作为双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双方应当以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
2,关于补偿金这一块比较模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本条辞退劳动者的,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其中就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本案中牵扯到两个问题:第一是目前合同已经到期,而非合同期内辞退;第二是目前甲公司只是报案,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期间,赵某并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两点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但还有一条,就是上面月长石所说的,如果用人单位以不低于上一期合同待遇约定提出续约而劳动者不予续约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再支付补偿金
因此需要区别对待
第二题: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即公然约定禁止结婚,生育等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但因为合同主体不违法,因此可以视为部分有效的合同,即劳动关系及劳动行为等条款认为有效,而违法的诸如禁止履职期间结婚,生育等条款无效(违法无效)。
2,金某无固定期合同的主张不能被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两期以上合同(08年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到期后,金某有权提出建立无固定期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但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是建立无固定期的条件是签订两期合同以上且再次签订合同的,金某提出仲裁是第二期合同期内,是单位涉嫌违法解除的问题,而不是第二期合同到期后续约,不符合条件;第二是即便合同到期,金某提出续约,用人单位拒不续约的,如金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按照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应当签订,但不是必须签订。
3,金某如在入职时提供虚假证明,确实属于弄虚作假。但这里,月长石个人认为:金某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第一期合同结束后,用人单位与之签订了第二期合同,作为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相关资料信息,但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审核劳动者的相关信息。未能发现金某提供虚假学历的,用人单位自身也有失察责任。
但是双方既然签订了第二期劳动合同,可以认为用人单位肯定了金某的工作能力,因此不能按照39条之规定解除,也不能按照劳动者弄虚作假而导致合同无效来处理,应当视为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