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下面的劳动法就清楚了。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撕了就撕了,木有问题。如果之前有发工资的记录或者到时离职手续有书面文件给你,不担心了。
1、公司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从11月10日开始到现在的工资要支付双倍,约算多付2个月工资。
2、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工作不足半年的赔偿金是1个月工资。
3、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这些如果劳动局全部支持的话,一共4个月工资。如果跟公司“私了”,我建议2-3个月的补偿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对于你的事情,想跟你聊几句:
1、你还想留在这家会所吗?如果想留,不妨明天总经理要找你谈话时承认错误,取得他的愿谅,诚恳接受单位的处理,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如果不想留,还是结清工资走人——象你这种情况,劳动局一般不会罚你公司的款,按照规定你只工作了几个月也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2、至于“排班问题本来就是领导答应好的,又反悔“——请你千万不要在这个问题上再纠缠,一是领导可以说没有答应过你,二是领导有领导的难处,领导不可能什么事情都向你解释。
3、如果你要将公司没与你签劳动合同一事去向劳动局投诉,把事情搞大。公司可以有以下几种解释:你没有身份证,所以没签劳动合同。你还在试用期,所以没签劳动合同。等等。
4、遇事想开点,劳动者不管在哪家公司都是弱势群体,该忍的事情还得忍耐——如果公司决意不要你了,他们会有好多办法让你离开公司,且公司还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合同期内的降级、调岗,逼你自己提出辞职是他们常用的手段——我曾经在一家中国民企500强的高层工作八年,最后他们也用这种方式逼我离职了,我没有任何怨言——相信上帝关上一扇,同时会给你开启另一扇门!)。
以上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自11月10日至今用人单位因为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要给你2个半月的双倍工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