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