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治安处罚法针对的是公民之间的一般人身伤害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公民\法人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伤害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说公安机关不能处理,但一般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国家赔偿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即在责任追究上实行双罚制,即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也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当然,具体到违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上,公安机关追究责任的方式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内部处分,并可以赔礼道歉或者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赔偿。所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国家赔偿的方式能给予当事人最大的保护(因为赔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当然,在程序上可能就比较繁琐一些。建议还是通过行政监察、复议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为妥。在紧急情况下,你也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在调查之后还是会交给所在的机关来处理的。至于国家赔偿,目前来讲,只有造成实际损害才能有赔偿。但即使没有实际损害,你也可以通过行政监察、复议、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停止伤害等违法行为。
任何处罚都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并由法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级申诉。
如果依照规章制度的处罚,不算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