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描述,你所说的万分之一应该是合同要素中的滞纳金;
滞纳金应该是按照日来计赔的,正确描述应该是:日万分之一
那么你应该得到的赔偿是40元/天乘以60天=2400元;
一般合同中的滞纳金设限在日万分之一~日万分之五均为合理;(甲乙双方对等的日万分之一符合法定程序的滞纳金标准)
请你详细阅读一下房屋预售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开发商设定的日万分之一对应的你也应该是日万分之一,如果你的违约责任不对等你可以按照开发商制约你的条款来界定相关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要素中应该还有明确合同超出多少天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该承担房屋总价10%~20%的违约金;你看看开发商是否符合此条标准;
所以,请自己详细阅读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先看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
再看看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如果以上对等 个人认为 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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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参考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打酱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