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一一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在我国 主管部门 对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实行 动态的 常态的检查考评制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01讲-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及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