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因此转让国有划拨用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划拨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转让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转让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
一、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
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按照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收入要按收入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对
于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在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对于取得的货币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当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
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当月以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在确定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项目包括: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关的税金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是指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而有三种情况: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企业向国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向国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对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按实际支出金额扣除。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是该房产原为企业或者政府机关的公房,或经济适用房,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你买到二手房已经可以更名过户,那说明该房产已经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只要你拿着办理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及一些相关的资料,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将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成为出让的,并相应变更名称。这样需要交纳的出让金各地对住宅的政策是不同的。所谓风险的话,就两点,一是你买的房子价格是全额价款,包括你要交纳的出金,这样你会损失一部分。二是该房产还没有到可以办理过户的要求,那办理不了过户手续。
当然可以,只要有足够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