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离职手续,直接去别的公司上班了,可以吗

2024-11-14 07: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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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看是否签了劳动合同,签了合同就要履行合同法,在未解除合同前去了另一家,按照合同法,雇主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在公司上班签合同以后自动离职,劳动者试用期没有办离职,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中,劳动者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能会因此扣押劳动者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

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扩展资料: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 [1]  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自动离职

回答2:

这个要看情况,看你怎么处理。

1、如果原公司制度的不合理属于违法,如社保不缴纳、劳动合同不签订等,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一经认定,当即可以离职。

2、如果只是一般性的不合理,如某些制度过于严厉,不能作为举证理由。

3、合理的离职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向主管、主管的再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主管同时提交电子的书面的离职邮件邮件中必须明确声明,我将于(一定不要写成“申请于”)一个月后某日离职,请提供工作交接责任人发送后,拍照取证,保留好。

扩展资料

一、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辞职规定

回答3: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看是否签了劳动合同,签了合同就要履行合同法,在未解除合同前去了另一家,按照合同法,雇主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在公司上班签合同以后自动离职,劳动者试用期没有办离职,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中,劳动者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能会因此扣押劳动者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

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扩展资料: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 [1]  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自动离职

回答4:

这个要看情况,看你怎么处理。
1、如果原公司制度的不合理属于违法,如社保不缴纳、劳动合同不签订等,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一经认定,当即可以离职
2、如果只是一般性的不合理,如某些制度过于严厉,不能作为举证理由
3、合理的离职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向主管、主管的再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主管同时提交电子的书面的离职邮件
2)邮件中必须明确声明,我将于(一定不要写成“申请于”)一个月后某日离职,请提供工作交接责任人
3)发送后,拍照取证,保留好
4)一个月后离职

4、如不属于以上情形,不办理离职手续去别的公司上班,特别是如果是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上班,原公司如果愿意可以告你的,当然,告你的时候他也要算清楚你的离职给他们造成损失几何?

奉劝一句,既然自己选择到了某个公司工作,就要恪守做人的准则。人家可以有不善,我可以求好去,不可以不守规则。否则,我们自己从有理变成了无理。

回答5:

未办离职手续,直接去别的公司上班了,要根据公司具体的规定判断,若是劳动者的行为,为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