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死亡的案件,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时依法终止诉讼。
2.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
(1)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2)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3.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案件的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律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简单的不论其意思表示,而一概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尤其是在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诉讼情况下,不能将不同意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但是,案件的处理与该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依照本条规定,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承担诉讼,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待被告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如果经通知参加诉讼,依法变更被告。如果经通知,其继承人不参加,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的遗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
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后由被告的继承人来参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原告可以追加被告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人的案件终结诉讼,但被告死亡的案件在其他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审判的角度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就被告死亡后,有无遗产,有无继承人,有无责任承担人的不同情况下,案件的处理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
(一)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二)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不能简单地直接将其列为被告,但是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死亡的案件,还需要同时满足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才能依法终止诉讼。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案件的处理。
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死亡案件,需同时满足三条规定才能依法终结,这个问题已经在上述第一个大问题中进行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案件主体是公民、法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三、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处理。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应当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在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咸阳秦都法院网-诉讼中被告死亡的案件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待被告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如果经通知参加诉讼,依法变更被告。如果经通知,其继承人不参加,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的遗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很少有学者关注当事人确定理论,当事人确定理论及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的缺失使案件审理实务中遇到类似情形时往往无所适从,这也是众多法官面临的实践课题。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为保证被告死亡后相关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可以增设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的,存在继承人的,不论被告人是否确留有遗产、不论继承人是否下落不明,均依法确定所有继承人为案件当事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下落不明的继承人通过公告的方式保障其参与诉讼的权利,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二、在如上所述,在确定了新的诉讼当事人之后,经过审查,死者确实留有遗产,所有继承人也已经明确表示并确已放弃所有财产继承权的情形下,设计“替代程序诉讼”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由替代诉讼人替代死者参与诉讼程序,或者在查明原告所诉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相应债务。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初步确定死者留有遗产,案外人对该财产权属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通知其参加到诉讼当中来,以此保障原告实现民事实体权益的程序公正性。 谢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