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2、因为发盘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而实际接收的电报于5月11日才到达,而此时又恰缝该种货物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绝成交。但是,如果考虑到日后与该客户的合作,可以考虑适当提价,以便双方都有利可图。
3、开证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是CIF条款,那么信用证一定有关于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字样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该字样,那么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遭开证行拒付。
4、因为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货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绝。
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索赔。
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先有还盘,后确认的发盘不正确,即“17日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这等于是新的发盘,也就是:“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而A公司却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因为16日的发盘因为A公司的还盘而作废。所以,按16日发盘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误在于复电错误,即回电应该是:“接受17日复电”即可。这样就以“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合同成交。所以,业务人员看到国际市场价格暴涨,沉不住气,乱了方寸,或者是对于发盘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致错过了绝好的成交机会。
6、这些装运条款不可接受,因为a)条款限定了具体的装船日期,这个不可能做到;b)条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伦敦的航线,需要经过查询方可知道,所以,该条款接受与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伦敦,那么,c)条款是否矛盾?所以,这些条款不能够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为美方的复电对发盘做了修改,因此构成还盘,而我方对此未予答复确认,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为,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才是正根儿。
9、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所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当,即开证行不能够因货物的品质为由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