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的领导和社会 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 主义法治统一起来;
第二,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 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 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只有党的领导下的法治,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
党的领导也必须规范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
现实是:保持党的绝对领导,再谈法治。
试问一下党章和宪法谁高,便可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