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这条中可以说明没有房产证你没有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购屋合同可以证明你们双方有房产交易行为但不能证明你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倘若对方在合同订立后房产证下来前将房屋再处分给第三人并且给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证或者第三人进行了预告登记,那麽你只能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比如返还房款,付违约金之类的,却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这对你来说是很吃亏的。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你办理预告登记即可免除这方面的后顾之忧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如果感觉还有什麽不懂得可以再问
目前我国不动产确权以登记为准。
如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债权所有权的依据,但是无法对抗登记的物权所有权。
合同不能证明已经履行啊,不动产的转让必须依法去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产权证明。如果无法取得的,应该以购房合同及相关的购房款项支付证据(证明交易确实发生),像原房屋产权方主张权利
可以,就是上法院,购房合同也是原始依据,作为判决依据
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一般是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也就是小产权房,以前是可以办房产证,这两年国家又停止了。所以这种情况下,购房合同和付款收据就成为了房屋产权的依据。但是,最担心的就是开发商一房多卖然后跑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