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2024-12-17 13: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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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回答2: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转让。按规定,以转让等方式处分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得非法干涉。当然转让行为本身也无需政府批准,在具备了法定转让条件之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只有两个: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只要符合该法定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同意转让并为当事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物权法》第1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回答3: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1. 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2.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

  3. 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

  4. 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回答4: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回答5: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