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12月进入公司,实习一年,2010年12月签订三年转正合同。现在公司因没有事情做就要裁员。

是否合理?如果解除合同我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
2024-12-21 21: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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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l)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为: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回答2:

1、实习期过长,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公司裁员需给与你经济补偿,以你实际入职时间计算(即实习起),你可得到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公司拒绝支付,则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该补偿数额加倍
其他可私信我

回答3:

您可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1 44 46 47条的规定 主张 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