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期抵免: 1.职工教育经费(实施条例第42条);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施条例第44条)。限期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 根据(财税[2008]48号)和(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