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和礁从字面上可以作如此解释:岛一般来讲是四面环水的陆地,有一定的面积,上面可能有各种地形;礁一般来说就是江海中的石头,在海面上能看到的叫明礁,海面上看不到的叫暗礁。
但是由于岛和礁的定义牵涉各国的利益,各国对此都有自己的看法,因此彼此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不清的(这是人为造成的,正所谓浑水好摸鱼)。究竟应当怎样区分岩礁和岛屿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资遵循。照法国著名海洋法学家杜比的解说,“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拥有岛屿特征的任何国家将制抵认为其结构只是‘岩礁’的一切努力。拥有‘岩礁’特征的一些国家将保留把它们视为岛屿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21条第2款确认了岛屿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有权享有同样的海洋区域,这些区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它们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同样方式获得这些海洋区域。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排除在产生扩展海洋区域的权利之外。依据《公约》第121条,岩礁(rock)可以定义为:“自然形成” 、“四面环水高潮时露出水面”以及“不能支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经济生活的”、的“陆地”。岩礁只可产生领海和毗连区。
可见岩礁和岛屿的区别在于露出水面的陆地的大小或者露出水面的高度以及是否有人类居住。美国国务院的地理学家霍奇森(Hodgson)在《岛屿与特殊情况》(Islands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认为:“岩礁”(rock)是不足0.001平方英里的地区,面积在0.001到1平方公里的为小岛(islets),岛屿(islands)则在1平方公里以上。另外,一块高潮时高于水面的“陆地”,(不管它习惯上叫什么)只要符合维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条件之一也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从客观上说,可用的食物、淡水和居住场所就是能够支持人类居住岛屿的主要特征。只要这三个基本条件存在,就可以认为此岛屿能够维持人类居住,而无论其可以维持多久,也不论这种居住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印尼大使贾拉尔(Hasjin Djalal)依此提出可以界定岛屿的三个具体的标准:一是岛屿或岩礁有否淡水供应,二是有没有生长食物的可能,三是附近有没有建造房子的材料。如果三个要求都有,则这种地貌不仅仅是个岩礁,而可以被看成是能繁衍后代的岛屿,因而不管其大小都可拥有海洋管辖权。如果不符合这三个条件,则只能拥有领海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
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一般而言,两者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根据面积大小而定。如中国第一次海岛调查(1988—1994)时,即以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为界定岛屿的依据。香港等一些地方也以500平方米为依据。
另一种划分的依据是根据构成。一个重要的标准是陆地上是否有植被覆盖。岛屿上有植被(即便只是数量极少的土壤和零星的草),而没有土壤植被的则归为“礁”。相比潮起潮落而导致的岛屿面积误差而言,这种分类方法则较为稳定,中国沿海地方政府编订地方志书时,通常以此为依据,如平阳县地名网、象山县海域地名简志、珠海市海岛志。依此标准所划定的“礁”,面积通常也在500平方米以下,但也有个别礁盘很大。如浙江省渔山列岛北部的明礁牛粪礁,无植被,只长有紫菜及贝藻类,礁盘甚大,面积广达10000余平方米,最高点海拔27.5米。如《珠海市海岛志》一书中,在“礁”一章下即有条目“动头石”,为干出礁,面积850平方米。
在国际法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确定与其他陆地领土相同,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个规定相对较接近于前述后一种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