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1、A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转让股权时 ,需得到B和C的同意才能转让,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B和C有有限受让权。受让比例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按公司出资比例进行受让。
2、优先受让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的,如果张三的价格与B和C的价格不一致,条件不一样,就不存在优先受让的说法,优先受让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股权而设立的。B和C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3、如果怀疑存在关联交易,那在提出转让方案时就应该讲方案告知各股东,股东有权利不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