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劳保用品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应当由劳动者支付费用,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可以向所在地劳动检查大队投诉。
一、《劳动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我是这样理解的:
1、如果你们的合同里 :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一问题就有争议了。
2、如果这一做法是公司的习惯,向来如此,那也没啥好办法;顶多告他违反劳动法,乘别人调解时,借机辞职了事。
3、如果这一做法是公司心血来潮,那估计是吓唬别人而已。
4、到底谁出“劳动防护用品”这笔钱?大家心里都明白,羊毛出在羊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