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你现世还想走,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
原因如下:
首先,公司在两个月前拿给你们选择去向的表格可以看成是对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书面的材料为证,你这一方也做出了选择,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那这个协议解除的关系是存在的,一般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就是你签字则生效了。也就是说,你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前就解除了。解除以后你在公司待的这两个月,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后来,公司又说不想跟你解除了,但是没有办法,不是公司一方说了算,后一个不想解除的意思表示显然不能得到你的同意。因为当时,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也已经不存在了,事实劳动关系是可以随时解除的,不过你不能把后两个月的工龄加在一起,因为这个时候是你要解除的了,公司没有过错,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