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月1号入职这个物流公司,10月1号签订合同,成为正式员工。11月25后的样子,公司通知12月初会解散站点

2024-12-25 17:23:2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员工自动离职,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需赔偿,但用人单位需提出可靠证据。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延员工工资。
3、一般劳动纠纷的话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再去劳动仲裁局进行仲裁程序。

以上是理论上的解决方法,具体怎么解决,要看你的投入成本与收益了,呵呵。
望采纳。

回答2:

我理解你急切的心情,不过这事儿不能太着急。
第一,你什么时间提交的离职申请。第二,你是否有8月1日入职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就签订劳动合同,8月1日至10月1日未签订期间,应当支付你9月份的双倍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提前30日递交离职事情,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应当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一般为扣除一个月工资。

回答3:

这个单位有没有给你购社保呢,如果没有给你参加保险的话,你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还有其它不明,可直接百度HI,或者QQ联络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