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发射卫星犯法吗?

2024-12-21 1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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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犯法,但是手续是必须的。

长光卫星技术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韦树波说:“私人出资发射商业卫星的全流程已经打通,国家允许民营公司制造和发射卫星。”他所在的公司2015年发射了我国首颗商业化运作的卫星“吉林一号”,由此拉开中国商业航天之幕。我国已经成功发射几十颗商业用途的卫星。

韦树波说:“手续是必要的,能避免即将发射的卫星与全球3000多颗在轨卫星产生信号冲突,包括申请无线电频段、无线电营业执照和轨道报备。”

扩展资料:

发射一颗私人卫星至少四步。首先要制造一颗卫星,其次要采购火箭来运载它,再次是协调卫星发射场,最后还要办理一系列卫星发射手续。

全程大概用时3个月,手续费用并不高。冯仑的“风马牛一号”上天时,九天微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一颗教育共享卫星“少年星一号”也发射升空,这颗卫星按照商业卫星发射流程办理了所有手续。

事实上,个人发射卫星一般不会去办理上述手续,通常是委托公司来做,行话叫“采购在轨交付”。“也就是说,请专业机构把发射卫星‘四步曲’全部解决,卫星发起者只需验收和使用已经发射到天上的卫星。”韦树波说。

卫星发射后。“可以委托民营商业航天公司建立地面测控站,或者租用现有测控站。”戴海涛说,“少年星一号”在北京四中等学校建立了测控站,学校师生可以接收卫星信号或提出对卫星的操控要求。

“私人卫星会逐渐出现一些,但并不会成为普遍现象,相比之下,卫星冠名更多,未来采购卫星数据服务可能更加现实和普遍。”韦树波认为,对个人来说,卫星成本和卫星运营都是问题。

“采购一次卫星数据服务大概在几千到几万元,而制造发射一颗微纳卫星就要几百万元,大卫星则需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因此,真正像冯仑一样购买私人卫星或制造一颗卫星的人很少。”

多位行业专家表示商业航天是航天的必然趋势,尽管商业模式还在试探期和摸索期。“现有发射基地、火箭已经满足不了商业卫星的发射,许多民营企业正在建设商业航天发射场和商业火箭。”戴海涛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发射一颗私人卫星上天需要几步? 专家:至少四步

回答2:

我国法律是没有规定的。
但是在中国的大背景下,涉及到外太空的资源、战略等相关内容的东西都是被默认不允许的。

曾今有位大学生自发研究了火箭并准备制造,但是被国家禁止了其项目。我国刑法有个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私人发射卫星是不涉及犯法,但是就是不允许。

回答3:

  私人发射卫星等太空飞行器是违反国际公约的,中国于1983年12月加入了《外层空间条约》。
  太空受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管理和制约,该委员会作为永久性机构,于1959年成立。
  外空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和科技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审议和研究有关的法律和科技问题,即《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6,简称《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67)、《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1)、《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4)和《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中国于1983年12月加入了《外层空间条约》。
  上述条约提出了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对外层空间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它们包括:外空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利益;外空和天体供一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测和利用;任何国家不得将外空和天体据为己有;探测和利用外空应遵守国际法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人造卫星或航天器放置在地球卫星轨道和外层空间;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及其所载的人员具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对紧急降落的宇航员应给以一切可能的协助,尽力予以营救和送回发射国,发现的外空物体应予归还;发射国为其外空物体对地面上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发射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将所发射的外空物体和有关情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应进行合作和互助;在外空进行活动时,应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从事外层空间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月球和其他天体应限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各种军事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财产;公平分配这些资源带来的利益并对发展中国家和对探索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等等。
  在国际法上,尽管有些学者曾经提出过领空无限的主张,但由于地球的自转和公转,以及整个太阳系的运动,认为国家主权无限制地延伸到宇宙中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对外空的探测和利用以及数以千计的人造卫星不断地在围绕地球的轨道上运行的事实,表明外层空间依其性质是难以成为国家主权控制的对象的。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确定了外层空间供一切国家自由探测和使用,以及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这两条原则。
  除上述1963年联大通过的宣言外,外空委员会先后草拟了5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即《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6,简称《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67)、《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1)、《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4)和《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中国于1983年12月加入了《外层空间条约》。由柳洪平创建。

回答4:

不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