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指用来进行农业生产的用地,它不用交纳土地使用税。
但被征用后,用于其他方面,可能就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如果要交使用税的,那自被征用满一年时才开始交。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
以“只要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就是耕地”为依据来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是不可取的。应按以下方法和步骤来确定新征用耕地的纳税时间: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确定土地征用的时间以及所征用土地是否耕地。
其次,如果征用的土地是耕地则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征用日起满1年时起;如果征用的土地为非耕地,则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