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有:
1、不同的危险源。正当防卫的危险源只来自于对人的非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源相当广泛;
2、实施的对象是不同的。正当防卫只能对侵权人进行,紧急避险则是对第三人;
3、行为的界限是不同的。实施正当防卫是必要的,实施紧急避险是迫在眉睫的;
4、行为的界限是不同的。
5、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的主体对于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