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的法律一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对吗?

2024-12-21 08: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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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除国籍、主权、外交等部分法律外,全国性法律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回答2:

是的!基本不适用。因为社会制度不同,立法基础不一样,所以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