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本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全国现有各类残疾人总数
约6000万人
听力言语残疾 2057万人
智力残疾 1182万人
肢体残疾 877万人
视力残疾 877万人
精神残疾 225万人
多重及其他残疾 782万人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并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教委、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和具体落实。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充分准备,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7年4月1日零时开始全面抽样调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民政、卫生、统计部门、残疾人组织通力合作,组织420个调查队、10815名队员和3万余名干部、陪调员共4万多人,逐村逐户认真调查登记,至5月中旬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抽查任务。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手工和机器汇总数据,对调查质量进行综合审核,证明这次调查是成功的。�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 这次调查采取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424个县(市、市辖区),再逐级抽取乡(镇、街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共3169个调查单位,平均每个调查单位500个左右。
� 全国共调查了369816户、1579314人,调查总人数占全国当年总人口数1.50‰。
� 住户调查员入户见面153745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97.35%;按照《残疾人筛查表》筛出可疑残疾人17688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11.20%。眼科、耳鼻喉科、儿科、骨外科和精神科医生分别对筛出的可疑残疾人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并按分类的《残疾标准》确定残疾人和划分残疾等级。
� 全面调查展开之前,由有关医学、康复专家依据国际残疾人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盲、聋哑、肢残、智残、精神残疾五类残疾人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 二、调查结果
� 这次调查汇总:有残疾人的家庭66888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8.10%;确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病五类残疾和多重残疾共7734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90%。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是:听力言语残疾26516人,占16.79‰;智力残疾15233人,占9.65‰;肢体残疾11304人,占7.16‰;视力残疾11303人,占7.16‰;精神病残疾2907人,占1.84‰,多重残疾10080人,占6.38‰。
� 根据调查结果推算总体:
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
约5164万人
听力言语残疾 1770万人
智力残疾 1017万人
肢体残疾 755万人
视力残疾 755万人
精神残疾 194万人
多重残疾 673万人
� 通过调查,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状况、年龄构成、文化构成、性别与婚姻状况、城乡分布、致残原因等方面获得大量数据,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参考依据。
� 三、调查质量的抽查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入户调查、复查完毕后,按照《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规定,随机抽取86个调查单位重新入户核查。经过10080户、43228人的核查结果:住户调查人数的差错率为1.06‰,残疾人人数的差错率为1.16‰,符合设计的质量要求。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精确度在95%以上,超过了原设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