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5‰;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4‰。(不包含学校会所医院)
一个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应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根据小区规模的不同而有差异。
对于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公共建筑应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5‰**;而对于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共建筑应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4‰**。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公共建筑通常包括商业设施,而且不包含学校、会所和医院。
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以小区居住人口为控制指标。通常此类的公共配套(含商业配套)会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5%。
住宅配套设施,指为城镇居民创造卫生、安全、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属设施。一般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实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共用设施、商业服务配套及其他等七大类。
(1)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
(2)医疗卫生设施一般包括:卫生站、卫生服务中心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
(4)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服务站点、托儿所、市政及其他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 (5)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燃气供应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邮政分局、公共厕所、社会停车场/库、公交首末站、电信营业所、电信分局。
(6)商业服务配套包括:肉菜市场、百货商店等。
(7)其他一般指公变房、水池及泵房、锅炉房、开闭站、换热站等。
没有这个规定。没听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