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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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3、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伤残赔偿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十级的话是赔10%;
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像你这样两个十级的,赔偿总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10%+2%);
还包括医疗费啊、误工费啊、物损啊、之类的。具体的你可以带上相关的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评定为“两项十级”说明伤残系数是百分之十。
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需要大量的辅助数据,你讲的太太简单了,我只能给你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参照本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当事人未满60岁,可赔偿20年,超过60岁,每增加一年则少赔一年,75岁以上赔5年,如是湖南的伤者,未满60岁,城镇户口的伤残赔偿金有20年*28838*10%=57676元,
农村户口有10993*20*10%=21986.
其他赔偿还有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这个就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了
望采纳!
伤残系数一般按12.3%左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