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具有相对性和唯一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建设行政许可,即对行政相对人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作为对行政行为人(申请人)使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如你以上所说的情况,“提出申请人”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如出现“已经更改户名的土地使用证,并缴纳房屋买卖契税,”的情况,我想你所说的应该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户主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确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其实因为当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已经形成,所以并不存在变更的必需和必要,也无法进行办理。《土地使用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前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是建设行为的最终结果。结合你所说的以上情况,第三人与申请人产生土地买卖及房产买卖的,既然经过户交易,并已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进行变更,如不再需要重新改建、扩建的情况下,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如果确需重新进行建设,那就必须在持有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的前提下,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规定《城乡规划法》有明确表述。所以说,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的相关规定,是不存在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姓名现象发生的。
土地产权变了就可以变
1、土地产权变更;
2、立项(备案)主体改变,当然这个也要先变更土地产权;
3、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也要先于调整土地证;
4、工商部门作出变更法人名称,需要更名的土地证
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属于行政许可的依据改变。
不管怎么样 先见到更名的土地证,前后两个业主的申请。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更改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证)的名字:
1. 企业更名:如果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证上的名字进行相应更改,以反映最新的企业名称。
2. 权利继受: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个建设单位被另一个公司或组织接管或收购,可以申请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证上的名字变更为新的权利继受单位。
3. 其他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企业分立或合并等,可能需要申请更改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证上的名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些情况,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审查。此外,具体的申请条件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了解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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