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被认为是单个车辆。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的和。
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就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而言,对挂车分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被认为是单个车辆。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的和。
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就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而言,对挂车分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2001)》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
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R.E.3一致。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3/T 15089-1994。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M类: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
M2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
M3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
N类: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O类(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1、M类
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
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
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
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o是指排量小于1.0升的微型汽车,N指排量大于1.0小于2.5的中型汽车,M指排量大于2.5升的大型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