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问题

2025-02-06 1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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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年末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余额)结为0,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