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民法问题

2024-12-29 19: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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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D是正确答案,理由:
1、乙和甲之间应当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乙要求加以不散布甲的债券被盗一事为条件,实际是给甲设置了一个义务,甲同意履行该义务。
2、赠与合同已经履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乙已经实施赠与行为,甲也已经接收,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万元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甲。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回答2:

这应当是一道考试题。
你的回答是按照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来答的。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里讲的是“没有合法根据”。甲得乙10000元确实没有事实根据,但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乙是怕甲“张扬出去会有损自己的名誉”,才支付的10000元,这应当认定甲乙双方为合同关系,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甲没有张扬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故乙无权要求返还。

回答3:

无权,1万元是乙赠与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