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鉴定由公安机关根据案情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刑事案件中,虽然致使被害人受伤,如果被害人已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不愿意做伤情鉴定的,警方可以视情可以记录在案做撤案处理。如果警方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强制被害人进行作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1、如果B不去鉴定的话公安机关应当可以结案的。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不愿鉴定或告知其鉴定后其不鉴定是为当事人放弃鉴定权利,在当事人放弃该鉴定权利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开始做出的故意伤害案件立案就显得没有依据性了,这个时候如果省事是可以以被害人未做鉴定为由撤销案件,但是也可以通过医院调取被害人在医院的诊断记录从而做出相应的伤情鉴定,如果是重伤的话,则即使调解仍可以追究A的责任;
所以你第一个问题的答案简单说就是可以也未必会可以;
2、公安机关没有权限强制性的抓B去鉴定,没有这方面的权利规定,但是如上所述公安机关可以调取B在医院的诊断病例做出鉴定,这样的鉴定是不违反程序的,如一人死亡公安机关完全有权去进行尸体解剖之类的侦察活动。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举证责任,因此,他不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伤势鉴定,对于被害人不配合鉴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强制鉴定。所以,不能对其强制进行鉴定。
作为公安机关,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够查明结案的。他可要写明,因为被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强制鉴定为由,决定停止侦查,案子就算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