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社保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这种情况是不合法的,买社保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思念一个人,有心灵感应是必然的,当你拿起手机要给对方发信息时,对方刚好把信息发过来.
有时是在同一时间,并且发给对方的语言和图片都是一样的,这不就是心有灵犀吗?
思念的感情,抹不开,擦不掉,有意无意就会在脑海里冒出一个人,不在身边,却在心尖上,如自己的影子一般如影随形,比自己的影子更温暖。
思念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思绪,想你时你在眼前,想你时你在天边。
想念一个人太久,一定会重逢。
日有所念,夜有所思,因为想念,你就会在每个夜晚的梦里遇见心心念念的人,这样的梦,只希望更长一些,更美一些。
白天忙里偷闲地想他,夜里梦见的还是他。
哪怕是早已断了联系,哪怕山水阻隔,只要还想着他,梦里能见到他,终有一天会再见。
只要你还恋恋不忘,对爱还抱有信仰,就会成为现实的预言。
思念,让心与心的距离变短,无论多么遥远的距离,都不觉得远,跨越万水千山,漂洋过海来看你,就是思念的力量。
两个真心相爱的人,是会有心灵感应的,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真心相爱的人,年龄不是问题,距离不是问题,无关经济好坏,只要在一起,就够了。
人之幸事,就是你思念的人恰恰也在思念你。
在有生之年里,两个人也许辗转在没有对方的世界里,生活的就像周围人一样,本以为天各一方,流年漫长。
然而,只有自己知道,在某个不为人知的时刻里,是怎样的思念难熬。
如果漫长的分离,只是为了更好的重逢。如果余生是你,那么我希望余生尽早开始。
唯有爱,才能治愈这世上的所有伤痕,这一生何其短暂,而我们最想要的,就是紧抱眼前人,让深爱的人感到幸福和快乐。
天天思念的人,注定还要重逢,因为思念,其实是在苦苦的等待,等一个爱情的奇迹,然后是一生一世的相守;在红尘的渡口,继续等,一直等,等不了今生,等来世。
所有失去,都会以另一种方式归来。
最好的爱情,是一见如故,相见恨晚,似曾相识。
相遇的时候,恍如隔世的人,心里偷偷的叹息,在哪里见过你;眼睛耐心思量着似曾相识的痕迹。
曾经,兜兜转转了很多地方,见过了很多的人,而唯独他让你动心,牵肠挂肚,感觉在哪里见过你,但是想不起来,也许,这就是缘分,说不清,却很美妙;走进了心灵深处,惊艳了时光,温柔了岁月。
今生今世,你遇见谁都是注定的缘分,即便相隔万水千山,也会风尘仆仆赶来与你重逢。
你不必担心,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其证据就是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条,工牌等。
你签了公司就是合法的,如果你不签公司要给你解除合同,那他就得把你以前耽搁的社保给你补上才算合理,要不公司就触犯了劳动保障法。
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