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你的提问,上门女婿一直与岳父岳母住在一起,岳父岳母去世后,如果岳父岳母没有遗嘱的话,女婿是无法继承岳父岳母的财产的,如果岳父岳母立下遗嘱,其中明确部分财产由女婿继承的话,女婿是可以继承该部分遗产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因此,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不包括女婿,只有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根据《民法典》1129条之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1131条之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一般上门女婿对岳父岳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只有在妻子死亡后,上门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方可有继承权。该继承权必须是妻子死亡后,且女婿尽主要赡养的情况下,否则没有继承权。上门女婿和岳父岳母住在一起的情况,不能说明已尽主要赡养或扶养较多的义务。
老人自己的配偶和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女婿不是,只能由女儿继承自己去世父母的财产。
应该可以吧,首先看岳父母有没有遗嘱,以遗嘱继承为先,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再看其他,比如实际尽到赡养义务没有,现实表现还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