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

2025-01-01 0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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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连续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

  应休未休可获三倍工资报酬

  当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为保护职工的休假权,《条例》明确规定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各类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探亲假不相互冲抵

  法定假日不计入年休假期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主要休假还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这些休假与年休假的关系是怎样的?并存还是相冲抵?为此,《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大中小学校都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假期(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病、事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经有关部门研究,《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同时,《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另外,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监督机制防年休假“落空”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人反映,在有些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年休假也会“落空”: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何让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为此,《条例》规定了监督机制。

  首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职权对各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再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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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连续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

应休未休可获三倍工资报酬

当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为保护职工的休假权,《条例》明确规定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各类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探亲假不相互冲抵

法定假日不计入年休假期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主要休假还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这些休假与年休假的关系是怎样的?并存还是相冲抵?为此,《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大中小学校都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假期(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病、事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经有关部门研究,《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同时,《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另外,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监督机制防年休假“落空”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人反映,在有些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年休假也会“落空”: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何让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为此,《条例》规定了监督机制。

首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职权对各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再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