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后男方不让我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二、探视权的行驶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方式要求另一方恢复探视权。依照《民法典》的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可以找家族中的老人或警察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看孩子的权利。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成长问题日益突出。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配合。但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那该怎么办呢?
真实案例:
原告杨某甲向法院诉称,2018年10月30日,杨某甲与熊某某因感情不和,经丰都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杨某乙随熊某某生活。
双方还签订了承诺书,熊某某承诺女儿杨某乙在重庆主城学习生活,节假日杨某甲有探视女儿的权利。
后杨某甲每每要求探望杨某乙时,熊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将杨某甲微信拉黑,手机号加入黑名单,严重影响杨某甲与杨某乙的父女之情。
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杨某甲每月探望女儿杨某乙四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周五下午由杨某甲至学校将杨某乙接回杨某甲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杨某乙返校。寒暑假由双方轮流抚养。
熊某某辩称,是杨某甲未及时支付杨某乙的抚养费,其有权拒绝杨某甲探望。加上杨某甲已经另外找了一个女朋友,担心他们对杨某乙不好。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拒绝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 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其实有的时候,就算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较难实现。所以,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中,应当明确探视孩子的时间、方法,如约定每月或者每周探视,约定上门探视或者带走逗留等等;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再婚,在探视时需要考虑对方的感受,不要影响对方新家庭的关系。
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
离婚以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这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女方有贪看的权利,但是如果男方不同意,这只能好好的沟通,别的也没有什么办法,因为这一种家事,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孩子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