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增设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法律、行政法规。
原则具有概括性,《行政许可法》第16条是规定视具体的,所以规则优先使用